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整治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整治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整治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2〕354号
蕉城、福安、福鼎、霞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整治宣传月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3日
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业
综合整治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在全市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整治活动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创新宣传手段,对海上水产养殖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开展海上水产养殖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真正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推动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全市开展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整治活动要求,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要求,实施海洋强市战略,全力推进海洋资源大市向海洋经济强市转变,重点抓好“海域国有”、“依法用海”、“持证养殖”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浓厚的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氛围,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关心专项整治、参与专项整治、做好专项整治的工作热情,形成各方努力、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专项整治工作格局,为我市全面开展海上水产养殖专项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宣传活动时间与范围
宣传活动时间: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1月15日为开展海上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宣传月。
宣传范围:沿海四县(市、区),重点是所辖的各沿海乡镇、沿海村庄、海上渔排等区域。
三、组织机构
成立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宣传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陈辉副市长任组长,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由张宝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调度。
四、宣传的重点内容
(一)广泛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
2.《环三都澳区域发展规划》、《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宁德市海水养殖水域规划》、《三沙湾海水水域养殖规划》等规划。
(二)积极宣传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上养殖“三区”范围的通告》、《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上养殖业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水产养殖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等内容。
(三)大力宣传
1.“海域国有”、“依法用海”、“按规划养殖”、“持证养殖”等法条内容。
2.禁止违法新增养殖,严禁未取得海域使用证新增养殖的违法行为,取缔岸上渔排加工点。
3.全面清除非法占用航道、锚地、码头、军事用海、重点项目等禁养区内的养殖设施,动员养殖业者从禁养区内主动退养。
4.禁止非法出租、转让海域,严禁以乡镇、村委、个人等名义私自出租、转让海域行为。
5.全面清理外地人在我市海域违法养殖,养殖用海依法优先安排本市沿海渔民养殖,动员外地违法养殖业者从本市海域退养。
6.大力宣传在水产养殖清理整治过程中主动退养的先进典型,曝光一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及暴力抗法事件。
五、宣传形式
(一)充分依托报纸、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开辟专版、专栏,开展系列报道、系列宣传,努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二)主要利用宣传车、手机短信平台、标语、板报、宣传栏、展板、宣传提纲、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空间,广泛播发海上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宣传标语,加大海上水产养殖专项整治活动宣传力度。
(三)积极开展宣传专题活动,在全市广泛开展海洋法律进渔村、进渔港码头、进渔排“海洋法律三进”以及海洋法律咨询、海洋法律讲座等专题活动。
六、宣传任务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在《闽东日报》、《宁德晚报》、宁德电视台、宁德广播电台等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的规章、政策以及规范海上养殖的意义、主要内容,宣传开展水产养殖清理整治的决心和措施,动态报道海上水产养殖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
(二)沿海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宣传领导小组,充分运用本地新闻媒介,负责各辖区内的宣传工作。并定期编发辖区内海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工作简报,对清理整治情况进行通报,通过简报部署工作,总结经验,做到上下信息畅通。同时要积极向宁德电视台、闽东日报社、宁德广播电台提供宣传稿件。
(三)各沿海乡镇要按照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出动宣传车,配备高音喇叭,在沿海各乡镇、渔村、渔港码头不间断的巡回宣传;在码头沿岸及各渔排区域制作宣传专栏,张贴醒目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印制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大力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和水产养殖清理整治的各项规定。
(四)各沿海村庄要配合当地乡镇,利用宣传专栏、悬挂宣传横幅、墙报、标语、刷写壁字等形式宣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并组织人员上排入户宣传、发放宣传材料,使水产养殖清理整治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五)各涉海部门要组织执法船艇配备高音喇叭,在海上渔排集中区进行巡回宣传广播。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沿海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抓好落实,要做到“报纸有字、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每个渔村有标语,把宣传活动做实做好。同时要积极筹划海上养殖状态的摸底调查工作。
(二)突出主题。宣传活动要围绕海上水产养殖专项整治中心工作,做到:主题要鲜明、宣传要广泛、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效果要明显。
(三)及时反馈。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宣传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海上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并于2013年1月15日前报送宣传月活动总结。
(四)认真督查。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宣传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深入渔村、渔排、渔港码头,对各沿海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出色的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1.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宣传标语
2.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宣传提纲
附件1
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宣传标语
一、海域使用管理宣传标语口号
(一)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十周年
(二)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三)依法管海,以法治海
(四)依法管理海域,合法使用海域
(五)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
(六)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七)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八)用海必须持证,无证不能用海
(九)依法用海,持证养殖
(十)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十一)海域国有,用海有偿
(十二)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十三)海洋存亡,匹夫有责
(十四)认知蓝色文明历程,心怀海洋强国梦想
(十五)保护海洋,人人有责
(十六)手拉手学《海域法》,心连心呵护大海
(十七)树立科学管海新观念,建立和谐用海新秩序
(十八)管好一片海,造福千万家
(十九)坚持依法治海,发展海洋经济
(二十)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二十一)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二十二)科学利用海域,保护闽东海洋,为环三发展做贡献
二、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标语口号
(一)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海洋!
(二)海洋宣传日:一天的提醒,一生的行动
(三)拥抱蓝色海洋,珍爱生命摇篮
(四)生命从海洋开始,善待海洋从你我开始
(五)民无海洋不富,国无海洋不强
(六)拥抱海洋,感恩海洋,善待海洋!
(七)手拉手保护海洋环境,心连心传承海洋文明
(八)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共图民族复兴大业
(九)海洋,中国腾飞的加速器
(十)保护海洋环境,珍爱蓝色家园
三、海岛保护和管理宣传标语口号
(一)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实施二周年
(二)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三)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强化海岛生态保护
(四)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促进海岛合理开发
(五)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
(七)加强海岛保护和管理,禁止非法开发海岛
(八)保护海岛生态环境,合理开发海岛资源
(九)贯彻《海岛保护法》,保护海岛生态系统
(十)保护海岛资源,维护海洋权益
(十一)保护海岛,人人有责
(十二)学习《海岛保护法》,树立海岛保护意识
(十三)学习贯彻《海岛保护法》,建立海岛保护良好秩序
(十四)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促进海岛经济可持续发展
附件2
宁德市海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宣传提纲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整顿海上养殖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出租海域和海上违法养殖行为,进一步推进海洋经济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环三都澳区域发展规划》、《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宁德市海水养殖水域规划》、《三沙湾海水水域养殖规划》等规划,宁德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沿海开展海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活动。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开展海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海上养殖呈现泛滥之势,养殖无度扩张、无序布局、无偿使用国有海域,甚至侵占航道、锚地、码头、军事设施等周边海域,严重威胁船舶通行安全,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海上景观和水产养殖业自身的健康发展,限制了海域功能科学合理的发挥,到了非清理整治不可的程度。开展海上水产养殖业清理整治,既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规范海上秩序、推行科学养殖和维护我市形象的需要,也是科学合理利用海域资源、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和实施环三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二、海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的范围
清理整治的范围是宁德市辖区海域的违法养殖,重点是三沙湾、沙埕港海域内的违法养殖。
三、海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等法律法规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上养殖“三区”范围的通告》等文件规定,近期内开展海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的主要内容是:
(一)禁养区内的海上养殖做为清理整治的重点对象,坚决予以全面清理。彻底清除非法占用航道、锚地、码头、军事用海、重点项目等禁养区内的养殖设施,严厉打击禁养区内的违法养殖行为。各地要积极动员养殖业者从禁养区内主动退养。
(二)清理违法新增的养殖设施,严厉打击未取得海域使用证新增养殖的违法行为。
(三)坚决取缔岸上渔排加工点。
(四)禁止非法出租、转让海域,严禁以乡镇、村委、个人等名义私自出租、转让海域行为。
(五)全面清理外地人在我市海域违法养殖,养殖用海依法优先安排本市沿海渔民养殖。各地要积极动员外地违法养殖业者从本市海域退养。
今后开展海上水产养殖清理整治的主要内容是:依法规范养殖区、临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
一、养殖区内的海上养殖,在规范整改后进行确权发证,收取海域使用金,实行持证、有偿养殖。
二、临时养殖区内的海上养殖,实行临时持证有偿养殖,收取海域使用金,全面纳入管理范畴,并签订协议,根据港口、临海项目等开发需要,确定退养的时间期限。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上养殖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养殖规划,依法持证养殖。凡属本次清理整治范围内的违法养殖户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清理整治工作,主动拆除养殖设施,拒不拆除的,由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执法部门依法严厉处罚并强制拆除;非法出租、转让海域等与海上养殖业有关的违法行为者,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宣传提纲内容,希望广大养殖业者互相转告周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