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1〕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每月15日前由宁德调查队以书面的形式向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通报上月全市低收入价格指数或月同比CPI指数;市物价局要在19日前在宁德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ndswjj.com)公告栏上面公布上月份CPI数据,启动和停止联动机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并在网络上公布;各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每月23日前将所要发放的人数和金额提供给同级财政局;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发放。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抓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月5日前将上月联动机制执行情况报送物价部门,由市物价局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优抚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低保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各地应当在8月底之前补发2011年上半年的临时价格补贴,2011年1-7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情况表见附表;联动机制启动后,各地根据当地月同比低收入价格指数(或CPI)逐月核对标准,按月核算,每季度累计发放一次;月同比CPI涨幅回落到3%以下时,即停止联动;直到连续3个月月同比CPI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重新启动联动机制;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1〕61号)和《关于宁德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宁政办〔2011〕92号)文件执行,最高补助金不实行封顶。
附件:2011年1-7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情况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1年1-7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情况表
与上年同月相比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
全国4.94.95.45.35.56.46.5
全省4.24.75.25.65.96.26.2
全市4.24.24.35.25.96.67.0
蕉城区3.44.04.75.76.47.06.9
福安市4.13.64.56.07.06.77.9
福鼎市3.64.23.75.86.77.17.9
霞浦县4.74.13.63.84.55.76.8
古田县5.54.15.04.15.68.78.3
屏南县4.03.34.25.76.95.45.3
寿宁县5.24.53.52.93.94.85.4
周宁县5.36.55.55.75.76.95.5
柘荣县3.44.47.07.27.65.95.8
备注3月份CPI公布后,全市启动联动机制,补发1月份以来临时价格补贴。其中,寿宁县4月份CPI公布后,即停止联动机制;7月份CPI公布后,即重新启动联动机制,并补发5、6、7月份临时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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