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 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 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单位征求意见,请组织人员认真讨论,并于10月22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2076319,传真:2076317,联系人:钟洪乐)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7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融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加快推进环三都澳区域发展的关键阶段,对制度供给与保障、创新体制机制、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开放,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
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着力点,建立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执法有保障、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在更高起点上推动宁德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政府部门局(委、办)务会议学法制度。通过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以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4.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干部学法长效机制。宁德行政学院以及相关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5.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加强重点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高度重视事关我市经济社会运行和政府管理全局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促进和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对台交往合作、推动宁德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切实保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7.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工作机制。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局(委、办)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并要建立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查阅平台。要完善部门间协调和法制机构协调机制,事关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或者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坚决克服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
8.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定期清理工作机制。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四、进一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0.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决策草案应在会议集体讨论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和作出决策。
11.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12.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重大决策的制定机关要随时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向制定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制定机关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要加大决策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13.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扎实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14.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加大推进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力度,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行政执法效率。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行政执法平台,促进行政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15.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分类制定行政裁量基准,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减少执法随意性。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六、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16.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内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凡涉及公众关注的重大政策信息,都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公布。重点推进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其贯彻落实情况、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点项目审批、民生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设备建设,搭建信息公开电子平台,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并抓好落实。
17.创新办事公开方式。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要加强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切实增强中心服务功能。各县(市、区)政府要建设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把办事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建立和完善联动审批机制。
七、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18.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切实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探索创新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行政监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要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设立网上信箱、投诉电话,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要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19.严格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构建和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强化行政调解,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对调解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21.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撤销或变更。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一般行政复议案件有2人以上承办、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有3人以上承办。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决策、谁承办、谁应诉”。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
九、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22.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协调机制,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本区域、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依法行政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听取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工作推进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部署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坚持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3.健全推进工作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一次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情况的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本系统专项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检查情况。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县的培育和推广。要科学设定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4.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重点解决法制机构工作力量薄弱、人员不足、工作条件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经费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重视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综合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并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切实发挥法制干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25.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利用“六五”普法活动,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法制通讯员、信息员队伍,搞好经常性宣传,以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与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紧密结合起来,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各级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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