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莆政办〔2014〕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养老保障,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6月1日起,将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纳入或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本通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指我市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下统称保障对象。
二、保障待遇标准
(一)从2014年6月1日起,保障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体工商户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按照同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补助)。其中:
1.新参保的保障对象,从其参保缴费之月起给予养老保险补助,至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止,最长不超过15年。
2.原已参保的保障对象,从2014年6月1日起给予养老保险补助,至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止,最长不超过15年。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其原由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但其累计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三)保障对象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不足的年限可以在参保登记时申请一次性补缴,但其累计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本通知实施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办结补缴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补缴行为发生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厦门)的60%确定,补缴比例为26%。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的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四)保障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不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其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转移接续或退保。
三、办理程序
(一)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对象的确认由本人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街道)和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负责初审和复核。
(三)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核、公示和确认。
(四)保障对象持本人身份证件和经市人口计生部门签章确认的表格,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五)保障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的补助资金,每年1月份由市人口计生部门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的名单进行核定,市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由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办理缴费申报手续。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