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总工会、二轻联社《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市二轻工业联合社总工会
(二O一一年六月)
根据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11]79号)及困难企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09]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妥善解决医改前后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妥善解决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含本市行政辖区内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莆部队以及街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下同),及其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县以下集体企业及困难企业参保办法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参保办法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执行;2010年1月1日以后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按照闽人社文[2009]60号和莆劳社[2009]230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年限的(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未达到缴费至国家和省、市规定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缴费至国家和省规定年限,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工龄,按国家规定可以累计为视同缴费年限。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工龄(应提供原始招工表,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工的有关材料),则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转移接续的问题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按上述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有困难的,其职工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条件具备后,再转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经身份认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参保办法
(一)单位性质及所属职工身份认定
单位性质及所属职工身份认定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2009年12月31日前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由关闭破产县以下集体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申报工作,并负责对有关档案材料进行初审认定汇总后,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人力资源部门(劳动保障)会同财政、二轻联社、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复核,报经莆田市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审批后,将符合条件的县以下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上述退休人员(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统计局部门公布的2009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654元的60%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负担50%(即6656元);企业及其同级主管部门承担20%(即2663元,各自承担本级所属企业);同级财政补助以省级“以奖代补”的经费作为补助,不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个人不愿承担缴费资金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又无力帮助的,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省级资金补助
省级财政对已出台文件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待省里另文下达);2010年1月1日以后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五、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组织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总工会、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切实把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特别是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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