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提高救助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保障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自然人以及具有本市暂住资格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居民”)均为保险保障对象。

二、承保方式

莆田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采取逐年协议统保的承保方式,市政府授权市民政局统一与人保财险莆田市分公司签订统保协议,市财政局参与见证。

三、保险责任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居民人身伤亡、经公安部门、法院等有权认定机关确认失踪等事故,人保财险公司按照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1.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特指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发布或认定的暴风、暴雨、冰雪灾害、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2.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居民人身伤亡、经公安部门、法院等有权认定机关确认失踪等事故,人保财险公司按照约定在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1.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2.森林火灾、民房意外火灾;3.非战争状态下,有组织的配合部队军事行动;4.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灾难现场施救;5.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

但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人保财险公司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烟熏、大气、土地、水及其他污染;3.锅炉爆炸;4.任何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5.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6.任何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失或费用;7.被保险人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8.被保险人醉酒导致伤亡的;9.被保险人自残或者自杀的;10.非洪水期间及正常游泳、戏水导致溺水身亡;11.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方由于任何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损害或费用;12.由于地震或减弱支撑引起的损害或费用;13.任何医疗费用。

四、保险费用及赔偿标准

各地投保人数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户籍人数为准,每人每年以1.5元投保。在保险期限内,因上述保险责任范围事项原因导致人身伤亡、失踪的每人责任赔偿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其中死亡、失踪的按最高限额10万元赔偿,伤残的按伤亡赔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予以赔偿,低保、五保对象伤残的按所鉴定等级的上一个等级给付标准赔付。保险期限内每人累计赔偿金额以10万元为限。

五、保险费用筹措及给付办法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各占50%比例分担。在今年保险费尚未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的情况下,市级承担部分在协议签订后先按市级应承担总额的20%付给,剩下的80%在年底之前通过预算调整解决。各县(区、管委会)负担的部分(2011年度负担部分见附表二)可以参照市级的做法解决。若没有及时交付,市级财政将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时给予扣缴。明年起要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保费列入市、县(区、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

六、赔偿处理办法

(一)灾害发生后,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拨打95518报案,同时通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二)造成人员死亡的,须提供死亡人员的户口注销单、火化证明(非火葬区除外)、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亡确认书(特殊情况除外,如无法提供火化证明)。人员失踪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法院等有权认定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材料。人员伤残的,须提供合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灾害发生的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索赔申请以及相关手续。

(四)人保财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并确认赔偿金额后,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赔款由人保财险公司付给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并当场办理发放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确认赔偿金额的,由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人保财险公司可先预付部分保险赔款。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统一认识,把实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保险费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一旦出险要及时与人保财险公司联系,协助他们做好索赔工作,尽量让受灾群众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正当理赔。人保财险公司作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承保单位,要密切与有关部门配合,简化理赔程序,让受灾民众及时得到赔付。

(二)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协作。相关部门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为群众提供索赔必需的手续资料。必要时,民政部门负责协助被保险人办理索赔申请及相关手续;气象部门负责出具自然灾害气象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出具死亡原因证明;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机构负责出具伤残等级证明。

(三)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横幅、标语、宣传车、会议等各种有效途径,把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目的、意义、保障对象、保险范围、理赔标准、手续处理等广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附件:1.伤亡赔付比例表

2.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费用负担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1:伤亡赔付比例表

项目

伤害程度

赔付处理(按责任限额的%)

(一)

死亡

100%

(二)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100%

(三)

二级伤残

80%

(四)

三级伤残

65%

(五)

四级伤残

55%

(六)

五级伤残

45%

(七)

六级伤残

25%

(八)

七级伤残

15%

(九)

八级伤残

10%

(十)

九级伤残

4%

(十一)

十级伤残

1%

附件2:2010年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费用负担表

单位:人/元

行政区域

年末总人口

应缴总保费

市级财政

应承担金额

县级财政

应承担金额

城厢区

382164

573246

286623

286623

涵江区

431798

647697

323848.5

323848.5

荔城区

496816

745224

372612

372612

秀屿区

642051

963076.5

481538.25

481538.25

仙游县

1066357

1599535.5

799767.75

799767.75

北岸

137141

205711.5

102855.75

102855.75

湄洲岛

39801

59701.5

29850.75

29850.75

全市合计

3196128

4794192

2397096

2397096

备注

明年起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县(区、管委会)的户籍人口数,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由市、县(区、管委会)按各承担50%进行测算保险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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