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莆政办[2009]80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莆政办[2009]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莆政办[2007]39号)的修改意见已经莆田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3日莆田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修改)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后公布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莆田市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批复》(闽劳社[2006]40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运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问题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莆田市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批复》(闽劳社文[2006]401号)精神,我市从2007年初至2008年底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在试点期间我市应继续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滚存结余应大于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金额;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并按规定缴纳省级调剂金。试点期间,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停止试点工作。
(一)在试点期间,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必须用于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上述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不得超过失业保险基金上年度“当年结余”额的25%。
(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年度从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经费支出计划编制工作,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将核定数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与其它渠道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确保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五项补贴。
(三)享受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试点期间不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四)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掌握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遇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关于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问题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医疗保险支出规定的住院治疗费20%-60%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具体补助标准: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按2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4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三)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按60%计发住院医疗补助金。
对参与打架斗殴、衅事扰乱等违法乱纪行为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门诊医疗,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已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按前款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关于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的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对于免费介绍成功一位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含一年)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免费介绍成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含一年)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一)职业介绍补贴对象:为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只能按每一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补助对象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程序:参照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定〈莆田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莆市财社[2006]79号)执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四、关于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00元,对持《失业证》的“4050”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按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范围内据实补助。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为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实行免费职业培训的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只能按每位符合享受培训补助对象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程序:参照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定〈莆田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莆市财社[2006]79号)执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由市劳动就业中心负责汇总,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五、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以上,而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持身份证、失业证、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缴费凭证,即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2006年9月1日后,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失业保险费,且本人自愿缴纳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按其自愿缴纳年限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2006年9月1日后,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失业保险费,且本人在自愿缴纳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过程中又改变缴纳比率的,应先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改变比率后的缴费年限与2006年9月1日前已缴年限合并计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领取一次性补助费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六、关于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的问题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障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其它计生证明(独生证或可生育第二胎的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二)医院医疗发票原件、医嘱单和费用结算清单。
符合领取生育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在分娩生育后及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