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莆政办〔201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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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政办〔201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地震应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切实加强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发现、解决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地震应急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10号)要求,参照《福建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莆田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实施。
原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震应急检查制度>的通知》(莆政办[2005]12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莆田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震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地震应急工作检查,促进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福建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和《莆田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弥补不足,促进地震应急工作的落实。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府办会同市地震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安监局、市应急办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职责
莆田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在莆田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莆田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检查组职责为:制定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情况;向接受检查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反馈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情况;跟踪监督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县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在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由本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本级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组织实施。检查组的具体组成及职责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检查对象
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对象包括: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重要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等。
县(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要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基层组织等。
第四章地震应急工作检查主要内容
一、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设:地震应急管理工作部署与贯彻落实情况;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设情况;地震应急工作机构建设情况;《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等。
二、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地震应急预案和与地震相关防灾减灾综合预案制定情况;地震应急救援培训、演练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
三、地震应急和救援队伍建设:地震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伍建设情况;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其他可从事地震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等。
四、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建设: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情况;震情灾情公告、通报、发布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资源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建设情况等。
五、地震应急救援技术体系建设: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及灾情速报系统建设情况;地震应急社会联动技术系统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和科技支撑建设情况等。
六、地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抗震救灾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地震应急救援专用装备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征用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及建设情况;防震减灾及地震应急救援财政资金投入情况等。
七、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建设:灾害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等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情况;社会公众防震避险与自救互救能力建设情况等。
八、地震应急救援科普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科普宣教制度与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科普宣教体系建设情况;社会公众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普及情况等。
第五章检查方式与步骤
一、地震应急工作检查一般采取自查和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会议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以及现场观摩等形式。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由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统一部署,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安排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按要求报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县(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由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市地震局视情选派观察员实地参与下一级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第六章检查总结与评估
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在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并将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接受检查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检查组提出的反馈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检查组。
第七章附则
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应做好防止引发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工作。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应严格纪律。检查活动要轻车简从,节俭安排,不得超规格接待,不得馈赠和接收礼品。各县(区、管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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