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三明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布局和农村屠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明政办〔2009〕78号
颁布日期:2009-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经贸委关于三明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布局和农村屠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明政办〔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制定的《三明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布局和农村屠工管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三明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布局和农村屠工管理实施意见

三明市经贸委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闽政办〔2008〕217号)及省经贸委《关于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见》(闽经贸市场〔2003〕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全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和农村屠工管理实施意见如下:

一、规划布局

坚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要求,规划设置全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

(一)牲畜定点屠宰场:全市规划设置牲畜定点屠宰场11个。具体布局见附件1。

(二)牲畜定点屠宰点:全市规划设置牲畜定点屠宰点39个。具体布局见附件2。

二、设置程序

(一)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向县(市、区)经贸局提出规划建设书面申请,由县(市、区)经贸局初审并提出具体建设意见,再向市经贸委提出设立的书面申请,并需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场需提交的资料:

(1)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3)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4)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7)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场点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书面材料。

2.设立牲畜定点屠宰点需提交的资料:

(1)屠宰点生产用水应符合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有供水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包括检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审核意见。

(3)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核意见。

(4)县(市、区)经贸局现场审查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屠宰间(不小于30平方米)、病猪隔离间(不小于3平方米)、肉品吊挂设施的审核意见。

(5)县(市、区)卫生部门出具的屠宰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二)市经贸委收到设立屠宰场(点)的申请资料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不符合屠宰场设置规划的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意见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不同意设立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拟同意设立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设立屠宰场是否符合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答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三)申请设立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凭市人民政府批文向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建设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四)屠宰场(点)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或个人向市经贸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贸委会同建设、规划、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手续。屠宰场(点)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

三、农村屠工管理

(一)资格认定。农村屠工人选由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各县(市、区)经贸局审核认定,报市经贸委备案。

(二)培训考核。各县(市、区)经贸局需组织对审核认定的农村屠工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每年由各县(市、区)经贸局组织对屠工资格进行年检。年检时,屠工需提供健康复检证明,对不再具备条件者收回资格证书。

(三)持证上岗。农村屠工必须持有农村屠工资格证书才能在农村屠工资格证书上标明指定的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未取得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四)实施范围。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实施的区域为牲畜屠宰场(点)定点区域范围之外的所有乡(镇)村。已列入全市定点屠宰规划设置,目前尚未建设定点屠宰场(点)的,仍按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实行。

四、监督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将确定的屠宰场(点)名单和定点区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各级经贸、规划、建设、畜牧兽医、食品卫生、环保、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地区屠宰场(点)和农村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乡镇牲畜屠宰场(点)和农村屠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交通条件改善,需新增加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或原屠宰场(点)定点范围需扩大的,可对本实施意见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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