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厦劳社〔2010〕50号
颁布日期:2010-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的通知

厦劳社〔2010〕5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经修订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发[1998]4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如下资格及条件: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满一年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

2、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3、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区域规划要求,且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10名);

5、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

6、各项医疗质量指标达到等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

7、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1)主要负责人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管理规定;

(2)制定了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计划,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3)配置了计算机管理系统,配备了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医疗收费清单制;

(4)具备单独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科室设置情况及医疗设备清单;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情况和评审前一年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等);

(七)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八)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如下的办法及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定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时,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评审专家库(由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医药管理和临床工作的专家组成)中随机抽取6名专家,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取3名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为了保证审定工作的公正性,依照相关规定由相关监察机构对审定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

(一)愿意并有能力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申请定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具备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及条件第1、2、3、4项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对是否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第5、6、7项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医疗机构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上或用其他方式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五)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采取暂停部分科室、全部科室定点服务或取消定点资格;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情况,对不再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

(三)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三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

五、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本办法实施以后参加定点评审的医疗机构。原《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的通知》(厦劳社[2006]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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