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时间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时间的通知

厦府办〔2015〕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高校: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时间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时间的通知

厦门市地税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更好地落实《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的要求,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未成年人、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时间调整如下: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时间由每年3至5月调整为全年。每年6至7月办理下一社保年度缴费的城乡居民,从下一社保年度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新社保年度开始后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每年新入学的大学生在11月底前完成缴费的,仍按《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176号)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各学校负责本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费款代收代缴工作,各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及非在校未成年人的参保登记工作,村(居)委会和学校应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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