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省漳州市财政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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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漳人社〔2012〕14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2年我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12年我省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其中:省级财政对2010年基数120元部分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2011年增加的80元和2012年增加的40元部分省级财政按市县财力分档情况给予补助。市、县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应于9月30日前足额到位,确保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正常运转。
二、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各县(市)要按照《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漳劳社〔2011〕276号)要求,力争此项工作今年要有新突破,切实把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落到实处。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际支付由原来的每人每年累计最高封顶2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累计最高封顶为400元(含补偿费用、起付标准、按比例自付费用)。市医保中心要做好对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指导工作和高校实行按人头付费门诊统筹工作;市本级、各县(市)要选择1-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试点,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到2013年在全市全面推开,切实引导群众在基层首诊,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三、适当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适当新增门诊特殊病种和提高部分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水平。在原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基础上,新增以下病种:
1、城镇职工医保:血友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
2、城镇居民医保: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
3、城镇居民医保新增的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年度补偿封顶4000元。
(二)适当延长门诊特殊病种处方用量。将高血压、糖尿病和精神分裂症的处方用量由原来的不超过两周调整为不超过四周,即各类药品在原开药量的基础上相应延长一倍。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应遵守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将病种内和病种外的费用分别开具处方。市医保中心应根据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和费用适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药品和诊疗项目病种报销范围。
(三)扩大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就诊范围。市本级及各县(市)应在现有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将具备条件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门诊特殊病种定点范围。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应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副主任医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出具的《漳州市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申请表》并附相关诊断依据,报送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确定。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患者,除可在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也可在具备医保定点资格并实施药品零差率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医。
(四)将住院前检查合理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为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缓解医疗机构床位紧缺问题,充分利用住院前或外院的检查资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住院前5天(以检查结果报告时间为准)在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的合理费用纳入住院报销范围。
四、探索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根据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科学合理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和享受公务员补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比例,逐步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全面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批转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的要求全面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尚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县(市、区)要根据地方财力,参照市级公务员补助制度,尽快建立公务员补助基金,确保2013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最大限度减轻公务员医疗负担。
六、完善大学生参保缴费。为进一步理顺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根据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漳政办〔2011〕190号)精神,结合实际,从2012年大学生秋季入学起,我市在校大学生以入学当年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医保缴交标准缴费,每学年缴交一次,在大学生办理秋季入学手续时一并收缴。
七、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医保退休补缴政策
本统筹区内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含参保时已退休人员),其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按本人办理在职转退休时当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足年限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比例划拨个人账户;跨年度补缴的,按新年度标准重新计算补缴金额。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
2012年9月24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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