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漳政综〔2010〕202号
颁布日期:2010-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1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漳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市级统筹办法

为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有效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6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漳政〔1996〕综15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6〕161号)精神,按照全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统一信息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漳州市的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企业生育保险的除外)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全市统筹,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职工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漳州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年度内缴费基数超过漳州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计算征缴。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为准。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为执行日,执行日之前各县(市、区)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保持原来的不变。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职工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一年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产后一年内及时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报的,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按以下产假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其中难产的,产假最长180天。

女职工持有生育服务证,怀孕后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分娩期间婴儿夭折的,产假为90天。

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以本人生育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但不得超过本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总额包干。顺产的1300元;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2800元。

女职工生育是否属于难产,以生育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女职工流产的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总额包干。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500元;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800元;分娩期间婴儿夭折的900元。

(四)男职工配偶(指企业职工)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女职工生育津贴的50%发给。

(五)用人单位申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难产、流产需提供)、住院原始发票等相关材料,向所属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后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六)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市级统筹统一管理,实行“核定收入任务、收支全额缴拨、基金短收自负、超收适当奖励”的财务管理体制。“核定收入任务”即在省政府下达我市扩面征收任务后,随即由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同时完成参保扩面任务和基金征收任务的视为完成征收任务,否则视为未完成任务;“收支全额缴拨”即当年基金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当年基金支出全部由市级下拨;“基金短收自负”即未完成征收任务的部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担,每年由漳州市劳动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结算后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直接将短收基金收回,短收基金的计算=基金收入少收数+(扩面任务少完成人数×不少于两个月的人均缴费数);“超收适当奖励”即对当年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收入任务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结合其当年基金支出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一)各县(市、区)生育保险历年结余资金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考虑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市级统筹前的基金结余部分,资金暂留在当地,具体金额由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各县(市、区)基金财务审查结果确认后下文通知。各县(市、区)确需动用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的,需经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实行税务统一征缴前,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暂保留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各县(市、区)收入户于每月25日前将征收的基金全部上解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于月末将全部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各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每月余额应为零。条件成熟时市、县(市、区)经办机构收入户撤销。

实行税务统一征缴后,生育保险缴费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基金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每月10日前开具支出通知,将已入库的基金全额划入单独的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三)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级财政拨付县(市、区)级财政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基金余额和基金需求,应于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提出各县(市、区)下月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市财政复核后于次月5日前将基金下拨各县(市、区)财政社保专户。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当月用款计划。

五、经办管理

生育保险实行分级管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经办本辖区内的生育保险业务,根据《福建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统一规范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做好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市“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加快生育保险软件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实行漳州市和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信息内部网络的对接。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生育保险全市统筹的组织领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抓好落实。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抓紧做好生育保险全市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尽力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了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财务审计。统筹前各县(市、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县(市、区)政府牵头,相应成立由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为成员的生育保险清产核资小组,对各县(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的账务财务进行审查,对各种暂收欠款进行清理,并出具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包括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各地历年结余的统筹基金(包括历年欠费)等相关内容,上报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漳州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各县(市、区)对参保单位历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要采取措施,加大清理和追缴力度,制定完成欠费清缴工作时间表,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各县(市、区)清收上缴的生育保险历年基金欠费部分,经市政府确认后按1‰的比例给予各县(市、区)奖励,用于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补助。

七、其他

(一)本办法未规定的,依照省、市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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