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健全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有序规范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工作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续保率)稳定在90%以上,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年缴费,逐步由县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
1.个人缴费。年龄在16—60周岁期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或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县区级财政对参保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人员及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育户)的计生对象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省、县区财政根据参保居民选择的缴费档次分别给予补助。对选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参保的人员,省、县区级财政每人每年的补助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缴费档次
省财政补助
县区财政补助
100-400
30
10
500-1000
60
15
1500
20
2000
25
(三)缴费年限。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个人账户。社保部门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社区)集体补助资金,省、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利息和其他收入等。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启动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后年龄达到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足额缴费,从到龄之下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家属工养老保险的养老金不能重复享受。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3.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和省级财政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六)关系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七)制度衔接。
1.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号)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2.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5.将城乡居民中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者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者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者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各县区现行标准高出该标准的部分仍按原渠道支付,合并统一发放。
四、主要任务
(一)宣传动员。各县区要认真学习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新的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丧葬补助金、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等新政策,力争做到“人人知晓、户户明白”,使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切实深入人心。
(二)制定方案。各县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和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在人社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基础上修订本县区业务经办规程。
(三)业务办理。各县区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经办流程,按期完成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措,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个人缴费标准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年缴纳,经办人员要将缴费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享受待遇人员的养老金或丧葬补助金由代办银行及时足额支付。
各县区社保部门要积极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已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人员情况的整理和移交工作,及时将高龄老人基本信息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做好生活补贴发放前的一切准备工作。2014年12月底前的生活补贴由民政部门发放,从2015年元月起由社保部门发放。同时,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经验,总结新增生活补贴享受人员的审核措施,帮助社保部门建立健全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在高龄老人年龄确认方面给予社保部门支持与配合。
(四)人员到位。各县区人社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单位,社保局具体负责经办管理工作,要根据具体情况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专管员岗位,人员3—5名,负责本乡镇街道的日常经办工作。各社区或村委会配备社保协办员1名,协助各乡镇街道办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个人缴费征收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安排统一招录的基层社保人员到岗,做到相对稳定。各县区人社部门是监督落实基层社保人员到岗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从今年起,将基层社保人员到岗率列为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指标。
(五)经费保障。各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原则上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
(六)信息网络。各县区要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规划,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市上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责任到人,量化到岗,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完善管理体系。各县区要建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县乡村分级包干指导督促落实的联动机制,人社部门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参保人员缴费、查询、领取养老金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合理设计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流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三)严格监督考核。各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各乡镇街道及社区、村社,加强对经办业务的监督与指导,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查漏补缺,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奖优罚劣,全力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附件: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为加强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将白银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齐永刚副市长
副组长:金永骞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外事
办主任
温旭东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周琪璋市财政局调研员
成员:陈亚忠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社科联党组书记
李彦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副局长
安文联市发改委调研员
姚立群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申再兴市民政局副局长、市老龄办主任
陈晓东市人社局副局长
张秀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韩致华市扶贫办副主任
耿明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晓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者自行替补,不再行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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