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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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白银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形成有机衔接,参照《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18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形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协同互补的医疗保障体系,最大限度提高城镇职工大病救治保障水平,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应当同步参加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包括白银辖区内的所有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者除外。
第四条大病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征缴。缴费标准为: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个人每人每月3元,单位按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人数每人每月5元,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8元。
第五条地税、财政及社保经办机构对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六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员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的原则,同等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服务。
第七条参保患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住院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中,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再次报销,从大病保险基金中支付。
项目
报销比例
0—2万元(含2万元)
65%
2万元以上部分
80%
在市、县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相应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年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第八条单次住院医疗费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中超过起付标准(5000元)以上的部分,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给予大病保险报销;单次住院医疗费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中未超过起付标准,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社保经办机构在结算本年度最后一次住院医疗费时合并计算,按大病保险单次住院医疗费的办法予以报销
第九条参保患者在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先行全额结算,再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流程依次报销。
第十条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总额。
第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即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定点医院,大病保险不再另行增设定点医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白银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01]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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