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白银市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白银市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白银市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白银市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保障体系,解决职工因意外伤害身故、伤残或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所带来的经济负担,分散事故风险,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2009〕54号)中“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等多种形式并存的社会医疗保险新体制和运行机制,为职工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规定,现就全市职工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参加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尊重职工个人及灵活就业人员意愿的基础上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承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具体管理。市、县区人寿保险公司负责本险种的签单投保、参保人员变更、案件受理及赔付等工作;市、县区社会保险局负责保险费用的代扣代缴工作。
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每人每年缴纳80元。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先由参保单位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委托书(格式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的五月底前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款后整体划转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初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同时,由保险公司向参保人员出具告知书。
四、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如摔伤、交通意外等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分别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和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五、参保人员足额缴费,在发生意外事故后按以下办法赔付:
1.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发生意外事故住院的实际医疗保险费用(包括急诊抢救时的门诊费、受医疗条件限制的检查、外购药品以及自费药部分)扣除当地医疗保险赔付后的差额100%进行赔付,最高支付10000元。
2.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按50000元一次性赔付身故保险金。
3.医疗终结致残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按照级别一次性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50000元赔付;
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40000元赔付;
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25000元赔付。
4.参保职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人寿保险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50000元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六、以上两条(第四、五条)所指赔付是在其他保险(如工伤、工亡等)赔付以后的另行赔付。
七、投保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保险经办机构通知人寿保险公司。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伤残或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用的,均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然后直接支付给参加保险的人员或继承人。人寿保险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2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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