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号:嘉政发[2009]19号
颁布日期:2009-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9]19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2月20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嘉峪关市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村干部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后,可自主选择是否继续参加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年缴费总额为1000元,个人缴纳300元,市财政补贴300元,省财政补贴人均400元。市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省财政补贴标准做同比例调整。

三、村干部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保缴费不满3年,且已离任的,可以按《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继续缴费,其任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与新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四、村干部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其养老金分段合并计算:按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保缴费的部分,计发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新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部分,按照《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

五、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依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起施行。

七、本实施意见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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