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办发〔2014〕44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4年3月3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或三区、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冠以“规定”、“办法”、“决定”、“意见”等名称的)。
二、清理原则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上一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一级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一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程序
(一)原起草单位或现负责实施的部门严格按照清理工作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现行政策,逐件逐条认真对照检查和梳理,提出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文件,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并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以各部门名义自行或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部门或主要牵头部门负责清理,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区组织清理。
(二)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分类、分批提出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意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是对无修改意见,确定继续实施的,报请市政府予以公布;二是对经审核确需修改的,由原起草部门或现实施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法制办审核后按照原发文程序进行修改;三是对应予废止的,报市政府批准废止并予以公告。对各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公布清理结果,并报法制办备案。
(三)对没有修改意见并应继续实施的,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四、时间安排
本次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初步清理阶段(4月30日前)
各起草单位或实施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合理安排部署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见附件)
(二)审查清理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各单位上报清理结果,逐件进行必要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核,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并报市政府审议决定。
(三)汇总公布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法制办编制《规范性文件汇编》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三区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确保法制统一、维护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靠实工作责任,确定专人具体承担清理工作,保证清理工作高质量、按时限完成。
(二)提高文件质量,强化施行效果。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各单位和部门要坚持原则,坚决摒弃部门利益倾向,做到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坚决废止,需修订的严格按照新法律、法规修订,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保证文件的施行效果。
各起草单位或实施部门于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级机关大楼210室)。
联系电话:6328210
附件:嘉峪关市清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