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残联残疾人基本保险财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12〕162号
颁布日期:2012-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残联残疾人基本保险财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残联《嘉峪关市残疾人基本保险财政补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7日

嘉峪关市残疾人基本保险

财政补贴实施意见

为切实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将残疾人基本保险纳入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总体规划,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残疾人基本保险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补助政策体系,引导残疾人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保障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权利。

三、补助种类

(一)重度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1.补贴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持《残疾人证》的视力一级、二级盲残疾人,听力一级残疾人,言语一级残疾人,肢体一级、二级残疾人,智力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精神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

2.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市财政按照本市最低缴费标准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200元。

(2)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以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16%,市财政补贴4%。

3.医疗保险补贴标准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0元,经市民政局确认的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每人每年补贴50元,资金由民政局从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代缴。

(2)“二女节育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医疗保险补贴标准

农村残疾人“二女节育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夫妻双方及其子女个人出资部分由市财政补贴,每人每年50元;城市独生子女领证户中属于低保范围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代缴。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0元,市人口委每人每年补贴30元。

(3)个体工商户医疗保险补贴标准

对按年度已缴纳了医疗保险的城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按城镇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在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中,市财政补贴2%,个人缴纳6%。

4.办理程序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残疾人,应当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重度残疾人,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2)城乡重度残疾人、“二女节育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医疗保险补贴办理程序

市民政局负责向市社保局提供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和独生子女领证户人员参保名单,并根据社保局审定后的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拨付参保资金。市民政局负责向市新农合办提供农村重度残疾人、残疾人独生子女户和二女节育户对象名单,并根据市新农合办审定后的名单及时拨付参合资金。

(3)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持《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填写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户口所在地社区报区初审,并签意见后报市残联审核。市残联将审核后的名册报市人社局,人社局依据名册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并签注意见,报市残联核准后,发放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二)非重度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1.补贴的范围

具有本市户口,持《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条件,自愿申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参保的不满60周岁的城乡非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参保补贴。

2.非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1)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非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市财政按照本市最低缴费标准为低保范围内的非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200元。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按照本市最低缴费标准为其补贴100元。

(2)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非重度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以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17%,市财政补贴3%。

3.非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补贴标准

(1)低保范围内的城乡非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补贴标准

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0元,经市民政局确认的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每人每年补贴30元,资金由民政局从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代缴。

(2)非低保范围内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残疾人医疗保险补贴标准

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3)非低保范围内不满18周岁的残疾人医疗补贴标准

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0元。

(4)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医疗保险补贴标准

对按年度已缴纳医疗保险的城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按城镇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在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中,市财政补贴1%,个人缴纳7%。

4.非重度残疾人养老、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1)低保范围内非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具有本市户口,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重度残疾人,应当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非重度残疾人,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2)低保范围内的非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市民政局负责向社保局提供低保对象中非重度残疾人参保名单,并根据社保局审定后的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拨付参保资金。

(3)低保以外非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在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残疾人申报时,需提供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学校及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残疾学生、儿童,需提供残疾学生、儿童本人《残疾人证》、户口簿以及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

(4)非重度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持《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填写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社区受理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初审,并签注意见后报市残联审核。市残联将审核后的名册报送市人社局,人社局依据名册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并签注意见后,报市残联核准,发放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三)残疾职工的失业保险补贴

1.补贴的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持《残疾人证》的在岗残疾职工。

2.补贴标准

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市财政为其每人每月补贴0.6%的失业保险,个人承担1.4%。

3.办理程序

由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向市残联报送残疾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名册,市残联与人社局核对无误后,由市残联将残疾人失业保险补贴发放至残疾人手中。

(四)残疾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政策规定由其企业承担,财政不补贴。

四、残疾人保险待遇

残疾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委负责将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同步发展。

(二)市民政局负责落实低保范围内的重度残疾人的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代缴政策。

(三)市人社局负责将非重度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范围,由市财政为其补贴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同时对城镇残疾职工失业保险中的个人缴纳部分进行适当补贴。

(四)市人口委负责落实农村计划生育节育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育龄妇女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协调用人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为城镇女职工按工资基数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五)市残联负责起草、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体系相关政策,联合市人社局为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补贴。

(六)三区负责残疾人医疗、养老保险申报情况的摸底调查和初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残疾人基本保险财政补贴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张范任组长,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于成、市发改委纪检组长李建华任副组长,市残联副理事长王向红、市会计局局长宋长远、市民政局纪检组长郝孟秉、市人社局副局长王存德、市人口委计生协会副会长闫玉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维权科,由方会萍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

(二)高度重视残疾人基本保险工作。残疾人社会保险财政补助工作是保障广大残疾人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我市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为残疾人办实事作为为民富民的重要抓手,真心实意办实事、办好事,为建设和谐嘉峪关作出积极贡献。

(三)全面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靠实责任,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七、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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