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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金政发〔2014〕77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5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成年人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50元(含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差额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元)。新定缴费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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