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8月30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人社通〔2010〕2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立足保障基本,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的原则;坚持社会共济,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的原则;坚持以基层社区或镇(村)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门诊统筹基金从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筹集,其中:参保居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筹集,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个人帐户继续按每人每年20元划拨。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的年度支付期限为所缴费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2010年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管理(2005年版)》执行。
第七条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一级医院以下(含一级医院)的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检查、治疗、购药,每次起付标准为4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280元以下的部分从统筹基金中按50%报销,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20元,门诊统筹基金不得跨年度使用。起付标准以下、280元以上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参保居民凭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在一级或一级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第九条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报销按《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执行,同时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十条参保居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挪用、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门诊统筹基金运行状况,适时对门诊统筹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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