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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兰政发【2009】9号 |
|---|---|
| 颁布日期:2009-02-04 | 失效日期:2015-03-18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的通知
兰政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了采取积极措施,应对金融危机给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9号)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全力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23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兰州市医保和医药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兰医改组字〔2003〕4号)文件第一条“对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能力,但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0%以上的企业,除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外(含已参保单位),另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按月为超比例退休人员缴纳一定的风险调剂金,用于弥补超支的统筹资金”的规定,参保企业和职工转按正常费率(6%+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均按《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兰政发〔2001〕11号)规定比例划入。
二○○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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