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4】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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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14〕)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金的使用和投入。各县区要尽快将已下拨的省、市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使用到位,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尽快足额落实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县、区级配套补助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二、严格审核参保对象范围。要坚决杜绝将地方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搭车纳入国家、省列重大建设项目保险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参保范围。确符合省级资金补助条件的,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供项目资料,并抓紧上报省上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三、坚决制止违规批地行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未落实前,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对违规进行征地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行政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继续完善工作领导机制。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县区政府统一负责,主要领导亲自抓”的参保工作领导机制,尽快形成纪检监察、发改、人社、财政、国土、农牧等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和责任追究制。
五、切实加快参保工作进度。各县区要立即对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确保在省政府确定的2014年6月底前完成参保办理工作。对未能如期完成工作的县区和部门,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进行行政问责。
各县区和兰州新区、高新区要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落实情况于2月17日前上报市人社局(联系人:王为民;联系电话:8487096)。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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