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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3】194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和经济区管委会,中央、省属在兰企事业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要求,结合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现对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6%调整为8%(个人缴费比例不变)。新调整提高的费用,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使用。
二、调整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6万元。调整统筹费用分段计算自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个人负担12%;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个人负担8%;20000元以上至60000元,个人负担4%,退休人员统筹基金分段自付比例分别为9%、6%、3%。
三、大额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并取消年度最高封顶线。
四、调整综合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将起付标准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其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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