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陇政办发〔2016〕1号
颁布日期:2016-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12〕56号)精神,齐心协力,共破难题,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全省相比,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仍然存在参保率低、县区政府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当前,渭武高速等重大项目开工在即,各县区政府要汲取前段工作的经验教训,正视差距、坚定信心,查漏补缺、迎难而上,不折不扣地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做到先保后征和应保尽保,努力提高参保率,切实将这一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抓紧抓好。要充分认识《办法》规定的“在重大项目建设中,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不落实的,将严肃追究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分管负责人的直接责任”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切实发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的作用,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强化督促检查。按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落实情况适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厘清问题,分析原因,明确重点难点,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按季度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二、进一步严格征地程序,确保先保后征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国土资源和农牧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负责向被征地农民个人出具收款凭证。属政府承担部分,按照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县区政府在今后征地工作中,凡涉及国家、省、市县重大项目,开发区建设和城市建设等需要征用农民土地的,要严格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7〕14号)中“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的规定精神,严把审核关口,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作为征地的前提条件,人社部门没有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报批征地,切实做到先保后征。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各县区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并形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以及出具审核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认在建项目的隶属关系,以书面形式反馈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审核,负责省财政和市本级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的归集和拨付;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社保经办机构与农牧部门负责对征地涉及的参保人数、个人的缴费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负责用地类别的界定以及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失地比例的界定、核实工作;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以及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原则,负责参保登记、确定缴费标准、个人缴费审核、个人账户建立、待遇发放等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参保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宣传动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全过程,紧紧围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点环节,发挥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三级干部和党员的作用,特别是要发挥基层平台、服务窗口、经办机构贴近群众、贴近基层和覆盖广的优势,进村入户与群众面对面宣传,耐心细致的讲透政策,确保一户不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和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使被征地农民听得懂、能理解、好接受,引导被征地农民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当下参保政府有补助,将来养老有保障,待遇越来越提高的好处和长远意义,增强宣传效果,认真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参保率低的问题。

各县区在宣传活动中,要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影响大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还要注意收集群众的意见反映,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困难,准确掌握舆情动态,持续关注、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各类突出问题,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

五、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各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区、乡镇及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县区和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范围,严格进行年度考核。市政府将对认识明确、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重视,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逐级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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