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平政办发〔2009〕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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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妥善解决市属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2006年,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解决市属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含家属工、厂办、街道办小集体工、“五七”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采取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基本解决了市直单位这部分人员的养老问题。为在全市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全省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及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同意将这一政策扩展到各县(区)实施。结合实际,现就一次性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范围对象和条件
这次解决的范围对象是,原在集体企业工作,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经原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含计划内家属工、“五七”工、厂办、街道办集体工)。以上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年限满15年;
(二)具有原城镇户籍;
(三)有相关原始档案材料(包括计划内临时工招用指标文件、工资发放表及考勤记录等原始资料)。
二、申报、审核和参保程序
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摸底清查,整理规范各类原始资料凭证,组织未参保对象自愿申请参保。原企业改制的,由存续企业受理参保申请,原企业关闭破产的,由其主管部门受理参保申请。企业或主管部门按照范围对象和办理条件,对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核,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参保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审定资格的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三、缴费、待遇标准和退休条件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均实行统一的标准,即: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当年在岗职工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职工个人一次性补缴1993年1月至2007年12月共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31219元。
退休条件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对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后即可审批退休;对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申报退休。已一次性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实行统一的养老金待遇标准,按照每人每月525元计发,并享受以后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工作程序。申报办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一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坚持职工个人申报、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参保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确定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和养老金发放。对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要严格政策标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一定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得随意放宽政策和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伪造档案资料等问题的发生。对弄虚作假、私开政策口子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参保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全部存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要严格工作措施。这次解决未参保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由各县(区)政府领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组织实施,财政、地税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调配合。未参保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确定专人,负责参保纳入的各项具体工作,同时要如实提供翔实的原始材料。各县(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将政策及时宣传到每个单位和参保对象,把参保纳入工作落实到位。要靠实工作责任,实行问责制。那个环节出了问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部门。
二○○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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