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庆政办发〔2014〕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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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4〕119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制定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2.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2.3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应急响应
3.1由市政府指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3.2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3.3记者采访管理工作
3.4主动引导境内外舆论
3.5由县(区)政府指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
4后期处置
4.1善后工作
4.2总结评估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资金、场所、设备及人员保障
5.3宣传与培训保障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6.2预案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澄清事实,释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2制定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11日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新闻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5〕41号)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省委办发〔2009〕3号)、《庆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处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工作。
1.4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力争在第一时间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要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言工作流程。除按规定应由国家、省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外,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及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者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市政府成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指定。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以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项工作,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3)管理采访事件的中外记者;
(4)收集、跟踪境内外、市内外舆情,及时向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有理有据合法处置严重失实、混淆视听事件。
(5)落实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新闻发布工作,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审核确定新闻发布内容,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2)市政府新闻办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与省政府新闻办沟通联络,组织衔接负责事件处置相关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按有关规定回答记者提问。
(3)市委外宣办(市互联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境内外媒体、互联网有关事件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国内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
(4)市外事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
(5)市台办与省台办沟通联络,负责受理台湾及港澳地区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
(6)市公安局根据市委外宣办(市互联网管理办公室)收集、整理的网络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利用信息网络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谣言的,按照程序上报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并逐级上报应急指挥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进行立案侦查。
(7)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办、市台办、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3应急响应
3.1由市政府指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3.1.1启动
按规定应由市政府指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市政府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同时设立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分析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责任。
(2)新闻发布方案审批。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审批。其中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新闻发布方案,须按《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请示,按省上要求制定。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必要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请示。
(3)启动新闻发布机制。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由新闻发言人(通常为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时间、地点及安排场次数等,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者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采访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内、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
(4)启动境内外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由有关部门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相关部门;启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由有关部门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及时封堵和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5)需要向上级报告情况时,由市委、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6)由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委托授权或者邀请中央、省级主流媒体、市直主要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文字、图片、音像和影视资料的采写、拍摄工作。事发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央、省级主流媒体和我市主要新闻单位记者的采访、拍摄工作给予支持。
市内主要新闻单位要及时采写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送;同时经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授权,采取适当形式,在第一时间对外报道事件有关新闻发布的内容,掌握舆论的主动权。
3.2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1)及时准确。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快速反应机制,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对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随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谋划,确保事件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更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3)突出重点。要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的效果,打好主动仗。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信息外,应当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效果;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考验、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有关的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知识。
(4)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广泛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对涉及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国际形象和我市外部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通过内参反映。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部署,通过主流媒体发布消息。
3.3记者采访管理工作
(1)根据我市有关规定,要为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益,并保证其人身安全。
(2)对境外记者经批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既要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和保证其人身安全,又要加强组织管理。
(3)必要时,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及时向到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信息,组织新闻发布。
(4)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者靠近事件现场)采访。经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到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者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办、市台办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组织记者采访活动。
3.4主动引导境内外舆论
对于境内外媒体针对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的人员借机对我市造谣攻击、诽谤煽动,市委外宣办(市互联网管理办公室)、市外事办、市台办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3.5由县(区)政府指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参照省、市指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办法执行,并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请示、报告。
4后期处置
4.1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4.2总结评估
4.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4.2.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当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4.2.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新闻单位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通讯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国家、省和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领导小组与新闻单位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宣传主管部门和市级新闻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
5.2资金、场所、设备及人员保障
根据中央《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经费解决。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要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及相关的工作保障条件。负有处置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事项的机构和人员应相对固定。
5.3宣传与培训保障
5.3.1公众信息交流。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
5.3.2从业人员培训。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培训活动,并利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有关领导干部、新闻管理和新闻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将此项工作作为新上岗人员的必修课程进行专门训练。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或者实施细则。县(区)政府应当对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级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新闻办备案。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修订。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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