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4〕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58号)和《天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精神,现就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从2015年度起,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提高20元,具体为:普通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80元提高到10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各类学生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0元提高到60元,低保人员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预交,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按老标准收缴了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征收2016年费用时应按新标准补收增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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