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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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科字〔2014〕72号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7月14日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技术创新专业镇
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创新推进专业镇转型升级的决定》(粤发〔2012〕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粤府〔2012〕98号)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创新推进专业镇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2〕27号)等文件精神,以技术创新为引领,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统筹城乡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促进全市镇(街道)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州市技术创新专业镇(以下简称“专业镇”)是指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以镇(街道)为基本单元,产业相对集中、经济规模、专业化配套协作程度较高的新型经济形态,是集群经济在我市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惠州市专业镇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围绕全市、各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利用产学研机制整合创新资源,通过建设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实施“一校(院)一镇”计划和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着力提高专业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和壮大。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专业镇的培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全市专业镇建设工作,指导专业镇制定规划、推进专业镇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组织实施“一校(院)一镇”计划、推动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县(区)专业镇建设工作,并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候选名单,负责组织本县(区)专业镇认定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专业镇政府负责制定相关规划,组织实施相关计划,建设技术创新平台。
第五条对于已认定的市级专业镇,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专业镇;优先支持镇(街道)内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优先支持专业镇建设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公共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工业设计、企业融资、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镇(街道)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申报国家和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专业镇认定条件:
(一)镇(街道)领导班子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有统一认识,将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作为镇(街道)的重要工作并纳入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设有负责推动专业镇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
(二)有长远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技术创新工作实施方案,产业基础较好且具有明显的特色和规模,对技术创新有迫切的需求。
(三)以工业和第三产业为主导产业的镇(街道),全镇(街道)工农业和第三产业总产值或者地区生产总值(GDP)达20亿元以上,特色产业产值占30%以上。山区和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镇(街道)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获得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第七条专业镇认定是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由申请单位在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写《惠州市技术创新专业镇认定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介绍;上年度科技工作总结;专业镇技术创新规划方案等材料(一式三份),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八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业镇申报情况,组织专家以网络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评审和论证。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集中评审一批。
第九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的专业镇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镇(街道)认定为“惠州市技术创新专业镇”称号。
第十条2014~2016年,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从专业镇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支持专业镇建设,同时鼓励各县(区)、镇政府安排配套资金联动支持,配套资金积极且落实较好的,在专业镇评估中将予体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施“一校(院)一镇”计划、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专业镇创新平台建设。经费使用应符合《惠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惠市科字〔2009〕4号)的相关要求,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专业镇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上年度的《惠州市技术创新专业镇信息统计表》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对专业镇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对专业镇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为优秀的专业镇,市科技主管部门将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所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对于评估为不合格的专业镇,取消其惠州市技术创新专业镇资格。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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