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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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惠府〔2013〕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农村基层干部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市农村基层干部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参保用人单位,农村基层干部为参保个人,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满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
(一)本市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在职在编农村基层干部。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领取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开农村基层干部岗位,但已经参加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缴费办法
(一)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二)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个人承担8%,单位承担12%。单位承担的12%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6%分担。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三)资金筹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为农村基层干部参保人按月缴交养老保险费。
1.市财政应承担缴费部分每年通过转移支付直接拨入县(区)财政。
2.县(区)财政应将市财政负担部分和本级负担部分按月拨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市、县(区)财政拨入部分及时划入地方税务部门征缴专户。
4.个人缴费部分从村干部生活补助中按月扣缴,计入个人账户。
(四)征缴办法:农村基层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
四、制度衔接
(一)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正在缴费的农村基层干部,可选择按本意见的规定继续缴费。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参加本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可选择按本意见的规定继续缴费。
五、待遇计发
(一)2013年6月30日前,已经领取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3年7月起按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重新计发养老金,原待遇高于新待遇的,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并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31号)进行待遇调整。
(二)参保人在2013年7月1日后(含本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养老金。
(三)参保人在2013年7月1日后(含本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至满15年。如不愿继续缴费的,可一次性退还其个人账户的金额(含利息),并终止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死亡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关待遇。
(五)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基层干部,不得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六、离任事项
(一)农村基层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因任期届满落选或其他原因离任的,允许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继续缴费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月核发待遇。
(二)因任期届满落选或其他原因离任的农村基层干部,本人不愿意参加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合并计算,暂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计发待遇,如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程序
(一)身份确认:农村基层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资格审核确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参保单位: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参保单位到当地地税部门统一办理农村基层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等手续。
(三)参保变更:参保人发生变动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当月向当地地税部门办理增减员等手续。
(四)待遇核发: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到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核发等手续。
八、基金管理
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农村基层干部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金纳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农村基层干部离任后选择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纳入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市、县(区)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农村基层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实行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统筹的县(区),其养老保险结余基金经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转入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截留或侵占。
九、惩处规定
(一)参保人因违法、违纪离任的,终止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附则
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惠府〔2005〕92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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