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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通知
惠府办〔201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医保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的经济负担,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和市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2010〕12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患地中海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期)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等6项门诊特定病种的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95%,即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从90%提高到95%,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95%。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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