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茂府办函〔2015〕214号
颁布日期:2015-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茂府〔2015〕48号)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综合汇总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上报省民政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民政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0.1~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老龄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2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地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市民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老龄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5年三季度启动实施

3

加快推进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生活环境。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5年三季度启动实施

4

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户住宅等,建设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市老龄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持续实施

5

建设公办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基本供养、护理服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持续实施

6

加快推进城市养老机构重点示范项目建设,优先建设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发挥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作用。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持续实施

7

推进农村区域性敬老院建设,2017年底前,各区(县级市)、三大平台要以敬老院为基础,利用现有场地或乡镇撤并后空置的学校、政府办公场所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方法,至少建成1所以上区域性敬老院,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持续实施

8

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模式,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方式,逐步实现社会化运营。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持续实施

9

认真贯彻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持续实施

10

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规模化、连锁化的知名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11

鼓励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工商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委台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持续实施

12

对民办养老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逐步实现网上审批、服务动态跟踪和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13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给予建设支持和运营补贴,对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的,应给予运营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持续实施

14

对租用闲置公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参考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5年三季度启动实施

15

各地要积极探索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可给予适当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16

各地要完善对本地户籍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持续实施

17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18

完善80周岁以上本地户籍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持续实施

19

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制定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采购重点的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专业的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政策措施。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20

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

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5年三季度启动实施

21

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22

建立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

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23

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持续实施

24

支持社会企业和专业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通过建设居家养老类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25

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和服务需求信息系统,建设以网络为支撑的养老机构信息平台,并与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互联互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26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内的老年人保健,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家庭病床等有偿服务。推动家庭医生责任制。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包括优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等。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提供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防治和临终关怀等延续性医疗服务的机构。

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27

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对内服务的医务室,鼓励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可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医保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护理技术、转诊服务方面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医院定期派出医务人员上门服务,为养老机构收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医院应开设绿色通道方便养老机构收养人员入院进行治疗康复。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远程通信技术、全息影像技术、新电子技术和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对养老机构收养人员进行远程医疗会诊。

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28

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职称和就业培训体系。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29

通过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鼓励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等各类人员从事养老服务业,积极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适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应当纳入,不断扩大覆盖范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30

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试点,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持续实施

31

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逐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32

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33

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老年产品的开发、提供养老服务等。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34

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放宽养老服务产业的准入门槛,放宽养老服务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条件,对养老服务企业的审批登记实施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政策及技术指导服务。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35

引导市场依托各类园区载体统筹建设集老年产品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览展销等一体化的养老产业。鼓励建设一批休闲养生、特色医疗、文化教育、科技服务的养老基地,扶持老年健康服务业、文化教育产业、休闲旅游业等养老服务重点领域的发展。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36

鼓励企业研发适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视听辅助、起居辅助、营养保健、服装饰品等生活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37

支持和鼓励与养老服务业行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带动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养老产业。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办养老机构。

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38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省、市出台的底线民生保障政策,按规定落实困难老人有关底线民生保障政策。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持续实施

39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不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持续实施

40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41

鼓励各地将无定向的慈善捐款重点投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建立慈善款投向及使用效能的公开、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民政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42

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个人(或合伙)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相应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茂名银监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43

保险监管部门要逐步放开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引导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44

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45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省下达的用地指标中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用地,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46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47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48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49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持续实施

50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

持续实施

51

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中养老服务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持续实施

52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

2016年第二季度前启动实施

53

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农业局、市老龄办、市文明办。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54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社会化。

市民政局、市编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持续实施

55

建立养老服务业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和相关部门。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56

按照省制定的有关养老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以及相关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养老服务业的各项价格服务政策。

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57

推广使用全省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规范完善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注册、培训服务、激励表彰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邻里守望、敬老爱老等志愿服务活动。

市民政局、团市委、市老龄办、市文明办。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58

到“十二五”末期,争取95%以上的城镇社区和8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成立基层老年协会。

市老龄办、市民政局。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59

推动各级文化娱乐、公共体育等设施对老年人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其娱乐、健身等活动提供使用场所和优质服务。鼓励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老年文娱体育活动。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和思想准备,构建具有茂名特色的养老文化。

市老龄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60

加强督促检查。

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

逐年落实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