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茂府办〔2012〕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生协《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2008﹞37号)、省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2009﹞1号)的要求,为切实构筑我市计划生育家庭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屏障,现就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我市创建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点,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作出利益牺牲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支持。构筑抵御意外伤害风险屏障,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最担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增强党的政策感召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及计生协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今年开始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任务,健全机制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对象主要是全市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农村纯二女结扎家庭和基层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一)对象范围。
1、由财政统筹解决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对象为:
(1)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农村纯二女结扎家庭;
(2)城镇无单位或下岗人员独生子女领证家庭;
(3)镇(街)在岗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村级计生专干。
2、由所在单位解决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对象为:
市、县(市、区)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镇(街道)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领证家庭。
(二)险种选择。
计划生育家庭、计生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独生子女、农村纯二女结扎户以家庭为单位(一张保单保全家,每个家庭最多不超过5名家庭成员),每户每年投保30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年/户。
2、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以个人为单位,每人每年投保100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年/人。
(三)保费承担。
1、农村、城镇无单位或下岗人员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农村纯二女结扎家庭保险保费,每户每年人民币30元,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
2、镇(街)在岗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村级计生专干的保险保费,每人每年100元,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
3、市、县(市、区)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领证家庭保险保费,每户每年30元,投保份额不限,由所在单位统筹支付。夫妻双方在职的,由男方单位支付;夫妻一方在职的,由在职方单位支付。
由财政统筹的保费每年列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按实际投保对象专项划拨。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投保对象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投入、计生协会负责投保落实、纪检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的“四权分离”管理机制。
三、落实责任,加大宣传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政策、组织协调并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各级计生协会负责与保险机构进行业务衔接,实施具体投保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积极会同保险机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投保和理赔工作,及时收集和掌握全市工作动态,定期上报计划生育家庭投保和理赔情况。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让群众全面了解有关保险内容、政策意义和实施对象。
四、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市人口和计生局、市财政局、市计生协会共同研究制订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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