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梅市府办〔2009〕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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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自2007年启动以来,有效地缓解了城镇居民看病难问题。为巩固现有成果,开创居民医保工作新局面,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7〕45号)、《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1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0年居民医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任务目标
2010年全市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40万人以上。各县(市、区)的参保任务数仍按《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任务数的通知》(梅市府办明电〔2008〕121号)执行。
二、参保缴费时间
200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参保居民一次性缴纳2010年度的医疗保险费。12月20日前查漏补缺,全面完成参保缴费工作。12月25日前地税部门应将参保缴费信息传送社保局。
三、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参保居民、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每人全年交纳60元。
1.各县(市、区)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民政、残联部门统一造册登记。社保部门凭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名单,办理参保手续并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一次性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2.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和蕉华管理区城镇居民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由市民政局统一造册登记,报市财政局核准后,送相关县(市、区)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并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一次性直接划入相关县(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3.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和代收代缴后(含电子文档),送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二)财政补助标准:每人全年12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84元,市、县财政各补助18元。
四、提高待遇水平
(一)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可报销部分)由原来5万元提高到8万元。
(二)支付比例。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由原来50%调整为55%,个人自付由原来50%调整为45%。
五、部门密切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居民医保工作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财政、地税、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以及做好在校学生、城市低保户、残疾人的参保缴费工作。各级社保部门要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正常支付。
六、继续实行扩面进度上报、通报和奖惩制度
市政府将于2010年1月对各县(市、区)进行全面考核。扩面进度上报和通报制度、奖惩办法按梅市府办〔2008〕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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