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清府办[2009]22号
颁布日期:2009-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09]2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农村防灾抗灾能力,积极推进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积极推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要求,按照“政府推动、共同承担、市场运作”的原则,抓好抓实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政府推动是指各级政府在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应负领导和统筹协调的责任,制定统一的方针政策,确保工作的落实;共同承担是指农房保费由农户和各级政府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人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保费进行按比例出资并且每年要将保险保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场运作是指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使用金融保险手段,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重视经营风险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

成立清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农办、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人保清远市分公司为成员单位。

三、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农户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农房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项等工作,及时调解争议纠纷,加强宣传工作。

(二)市委农办: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市金融办: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市民政局:负责灾前灾后的有关协调组织工作,协助保险公司业务开展、核赔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名单的确定。

(五)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全市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补助资金,确保兑付。

(六)市建设局: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核损等工作。

(七)市农业局:负责做好农村住房损失情况统计,协助保险公司查勘等工作。

(八)人保清远市分公司: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查勘、理赔、宣传等具体操作,指导下属各县(市、区)支公司认真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及时上报查勘理赔情况,定期总结报告。

四、实施办法

(一)保险人

农房保险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清远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各县(市、区)分支机构。

(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清远市范围内具有清远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实际参保农户数以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中所附农户清单累计户数为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的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提供。

农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

(三)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主体建筑之内的所有房间,不包括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建筑物。

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倒塌或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1、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倒塌;

2、房屋屋顶坍塌;

3、楼板坍塌;

4、房屋其他主体结构(如墙基、墙体等)损毁;

5、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或核反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每户每年10000元;年费率:0.83‰,每户保费8.3元。

(七)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三年,每年签发一次保险单。

(八)保费支付方式

1、每年每户保费8.3元。其中,农户负担2元,省财政负担4元,市财政负担1.3元,县财政负担1元。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自负保费由当地县级财政负责全额补助。

2、农户保费以每个乡镇为单位由乡镇统收,县(市、区)财政负责将农户保费及县级财政补助保费统一划拨至人保清远市分公司下属各县(市、区)支公司;市财政负责将市级财政补助保费划拨至人保清远市分公司。

3、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方式暂行规定,在省的规定出台后,如有冲突的按省的规定执行。

(九)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1、保险房屋以自然间(建筑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且高度不低于2.2米)为单位进行赔偿处理。如自然间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计算,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

2、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的等级确定赔偿金额。倒塌或损毁分为Ⅰ级(指一般倒塌或损毁)、Ⅱ级(指较严重倒塌或损毁)和Ⅲ级(指严重倒塌或损毁)。具体界定标准见本方案附件。

各级倒塌或损毁的赔偿额度如下:

Ⅰ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500元赔偿;

Ⅱ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1000元赔偿;

Ⅲ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2000元赔偿;如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则该2间赔偿标准为5000元;如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则每户按10000元赔偿。

每户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各县(市、区)政府应指定部门负责协助人保清远市分公司及其各县(市、区)支公司开展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4、农房保险赔款由人保清远市分公司下属各县(市、区)支公司划拨至各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将赔款直接支付到农房受损农户的财政补贴“一卡通”账户。

5、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保险房屋获得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其剩余保险金额是原保险金额减去损失赔偿金额后的差额。

(十)保险人义务

1、保险人提供电话号码为“95518”的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处理查询、理赔报案等服务事项。

2、保险人及下属各分支机构配备专门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服务团队”,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

3、如发生大面积灾害,保险人应在接到报案后12小时内进行查勘理赔工作。勘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勘查结果以《台账》形式逐级汇总后报送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农业局。为使受灾农户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保险人应快速定损和赔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4、保险人应经常组织农户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5、保险人应积极组织人力,在各级政府相关人员大力协助下,对农户进行有关保险知识的宣传讲解和培训,培育和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

(十一)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实施抢救,减少损失;同时保护现场,立即通过拨打保险人报案电话95518或其他方式告知保险人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并协助查勘。

3、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户籍等必要的索赔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十二)承保出单方式及缴费期限

1、由各县(市、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协助人保清远市分公司及其县(市、区)支公司开展承保工作。如协助提供乡镇、行政村信息,以县(市、区)为单位填具投保单(由指定部门负责人签名),核实参保农户清单等工作。

2、人保清远市分公司下属县(市、区)支公司根据各县(市、区)政府指定部门协助提供的乡镇、行政村信息、投保单和农户清单,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签单承保工作。

投保单及相关清单经保险人审核通过,保险人出具保险单。

3、县(市、区)财政应在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保费划拨至人保清远市分公司下属各县(市、区)支公司、市财政按实际投保农户数在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财政补贴保费划拨至人保清远市分公司,否则保单不生效。

(十三)运作方式

1、每一保险年度期末,根据全市农房保险试运行、经营情况,若因重大灾害致保险人损失严重,保险人可向上级公司和市政府汇报,由上级公司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可对协议内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2、保险人承保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虚拟)、以丰补歉、自负盈亏”。

3、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使用专门的险种代码和条款,以便监督检查和信息统计。

(十四)争议处置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保险标的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按照《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执行。本标准试行一年,根据试行情况,按照省的要求适时调整完善。

五、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机构,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专抓,具体组成人员名单报市金融办,确保在2009年6月31日前完成首年投保。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大力协助人保公司充分利用横幅标语、黑板报、墙报、墟场、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展示宣传图片等方式广泛进行宣传,特别是各乡镇要将宣传资料发放到村,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目的和意义,使这项“民心工程”深入人心。

(三)相关政府部门应对人保财险清远分公司及其县(市、区)支公司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四)人保财险清远分公司及其县(市、区)支公司要加强管理,确保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开展,每年年终向统一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总结报告实施情况。

(五)建立督查考核制度。统一保险工作是一项惠及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将把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列入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落实或未按期落实到位的要给予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附件: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一、Ⅰ级倒塌或损毁

(一)一面墙壁1/3面积以上(含1/3,以下同)倒塌,另一面1/4面积以上倒塌;

(二)1/4以上屋顶坍塌;

(三)1/4以上楼板坍塌;

(四)一面墙壁倒塌1/4面积以上,同时1/5以上屋顶坍塌;

(五)墙基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六)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二、Ⅱ级倒塌或损毁

(一)二面墙壁各1/3面积以上倒塌;

(二)1/3以上屋顶坍塌;

(三)1/3以上楼板坍塌;

(四)一面墙壁倒塌1/3面积以上,同时1/4以上屋顶坍塌;

(五)墙基较严重损毁,需要大规模修复的;

(六)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较严重损毁,需要大规模修复的;

(七)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含两项,以下同)Ⅰ级倒塌标准的。

三、Ⅲ级倒塌或损毁

(一)二面墙壁各1/2面积以上倒塌;

(二)1/2以上屋顶坍塌;

(三)1/2以上楼板坍塌;

(四)一面墙壁倒塌1/2面积以上,同时1/4以上屋顶坍塌;

(五)一面墙壁倒塌1/3面积以上,同时1/3以上屋顶坍塌;

(六)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

(七)墙基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八)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九)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十)同时符合两项以上Ⅱ级倒塌或损毁标准的。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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