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准入和退出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准入和退出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准入和退出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2〕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准入和退出实施办法》已经六届第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8日
清远市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准入和退出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31号)和《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2〕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清远市补充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一、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补充医疗保险准入条件
(一)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资金实力雄厚,最近连续3年未出现经营亏损情况,抗风险能力强;
(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
(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市及各县(市、区)设有分支机构,如各县(市、区)没有分支机构,中标后须在半年内完成分支机构建设;
(六)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七)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八)能够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服务。
二、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补充医疗保险退出机制
承办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办资格:
(一)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
(二)因经营亏损,不具支付能力;
(三)违规泄露参保个人信息资料;
(四)中标机构未能在半年内完成县(市、区)分支机构设立;
(五)违反合作协议有关约定。
三、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补充医疗保险招投标规定
(一)招投标项目:清远市补充医疗保险;
(二)招投标方式:采取公开招投标形式进行。若符合承办补充医疗保险准入条件且参与招投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够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三)招投标组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招投标法》规定组织实施;
(四)招投标周期: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商业保险公司失去承办资格时,及时组织重新招投标。
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规定
(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承担我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对商业保险公司实行协议管理。
(二)协议文本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拟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同意后签订。
(三)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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