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8-2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
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4年7月份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按上述补贴标准各负担1/3。
二、本通知及粤府〔2014〕37号文未明确事项,仍按汕府〔2013〕1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上意见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2014〕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有关部门对《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作了修订,并更名为《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日
相关附件:f90附件: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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