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拨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拨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汕府办〔2012〕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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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拨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办〔2012〕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完成前,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的年度最高限额(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费)为标准,将普通门诊统筹费拨付参保人包干使用。现就2012年和2013年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费拨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拨付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参保人缴费档次:一档20元/人•年,二档80元/人•年。
二、拨付方式
市社保局根据信息系统中参保人或参保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拨付。
(一)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根据该家庭户参保缴费档次计算家庭户中各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费额度,并按照参保时提供的银行账户拨付参保人包干使用。
(二)以村居委或集体户为单位参保的,按照该村居委(或集体户)参保缴费人数、缴费档次计算普通门诊统筹费额度,直接拨付到该村居委或集体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上(银行账户由村居委或集体户提供),由参保单位发放参保人包干使用。
(三)以学校为单位(包括大中专学生、中小学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所属的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参保的在校学生,按该学校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档次计算普通门诊统筹费额度,直接拨付到该参保学校提供的银行账户上,由参保单位发放参保人包干使用。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市和区县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困难学生等困难居民,按办理参保手续时的参保方式拨付门诊统筹费用:以家庭户参保的拨付到家庭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以单位参保的拨付到参保单位提供的银行帐户,由参保人包干使用。
三、拨付时间
2012年度的门诊统筹额度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拨付,2013年度的门诊统筹额度在2013年上半年拨付。
四、其他事项
(一)普通门诊统筹费只用于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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