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1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汕府办〔2013〕8号
颁布日期:2013-0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1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1〕173号)和《关于调整我市2012至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12〕101号)精神,我市已实施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医保结算年度由原来的社保年度改为按自然年度结算,即每年1月1日起调整基数并执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8196元,即我市201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32元的300%;下限为2103元,即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缴费基数下限计征。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8196元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103元的(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

二、市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时,一次性预缴的医疗保险费以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预缴费基数,按我市201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32元计算,并按5%递增率逐年递增。

三、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当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缴纳每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现行标准计征。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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