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汕府办〔2009〕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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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省金融办《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要求,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政府引导是指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的开展,完善农村保障体系。市场运作是指农村住房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广泛参与是指符合条件的农户要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全部纳入保险范围。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二、实施办法
(一)投保条件
全市范围内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以行政村、乡镇、县或市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与范围
以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共同签定的《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为依据。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倒塌或损毁,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1.房屋两面以上(含)墙壁倒塌;
2.房屋屋顶坍塌;
3.楼板坍塌;
4.房屋其他主体结构(如墙基、墙体等)损毁;
5.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每户每年10000元;
年费率:0.83‰,每户保费8.3元。
(四)保险费及财政补贴标准
1.每年每户保费8.3元。其中,农民自负2元,省财政负担4元,市级财政负担1.3元,县级财政负担1元。
2.对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和农村低保户等难以支付保费的困难农户,由乡镇政府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代为支付或由当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五)赔偿标准与理赔处理
1.保险房屋以自然间(建筑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且高度不低于2.2米)为单位进行赔偿处理。如自然间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计算,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
2.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的等级确定赔偿金额。倒塌或损毁分为Ⅰ级(指一般倒塌或损毁)、Ⅱ级(指较严重倒塌或损毁)和Ш级(指严重倒塌或损毁)。各级倒塌或损毁的赔偿额度如下:
Ⅰ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500元赔偿;
Ⅱ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1000元赔偿;
Ш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2000元赔偿;如每户Ш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则该2间赔偿标准为5000元;如每户Ш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则每户10000元赔偿。
每户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保险房屋获得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其剩余保险金额是原保险金额减去损失赔偿金额后的差额。
发生保险范围内灾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会同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对受损房屋的受损面积和受损程度作出度量判定,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计算,并支付赔款。
(六)承办机构
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汕尾市分公司)负责具体承办工作,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虚拟)、以丰补歉、自负盈亏”,每年年终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参保方式。
1.详细登记行政村信息。由镇级政府组织镇、村、派出所工作人员,以户籍登记为基础,逐户调查,登记造册,以此作为参保的基本依据。
2.农户以行政村、乡镇或县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参保农户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报镇政府汇总上报,农户自负保费由村委会负责收取,同时逐级汇总上缴至投保单位,投保单位核实参保农户清单,统一填具投保单(签名并加盖公章),并统一支付农户自负部分的保费。
(二)签单收费。人保财险公司根据政府工作部门提供的行政村信息、投保单和农户清单,投保单经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农户自负部分)后出具正式保险单及发票。
(三)保费划拨。市、县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方式由市、县财政会同人保财险市、县公司另行制定。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府办、民政、财政、中国人保财险等单位相关领导组成,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辖区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住户登记造册工作。人保财险汕尾市分公司下辖机构和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要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密切配合。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指导,与人保财险公司共同负责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宣传推广工作,切实履行职能,积极推动扩大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覆盖面。三防办、民政、气象、公安、消防和乡镇政府应对人保财险公司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加强管理。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管理,确保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作用的发挥。一是要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认真向农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二是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保险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完成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的改造,以满足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发展的需求。三是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居民住房的防灾防损工作。
(四)分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8月4至10月15日),此阶段主要是市金融办向市政府提交我市农村住房统保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后转发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接到发文后应根据通知要求成立工作小组,并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明确分工、工作进度。县(市、区)民政局、人保财险公司要指定专人,建立健全的联络机制。第二阶段为落实实施阶段(时间为10月16日至11月30日),此阶段主要是各县(市、区)根据方案要求,对各辖区内符合投保的住房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造册登记并代收农户自身负担的保费,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全过程并及时出具保险单及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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