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深府办〔2013〕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1日

深圳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设置和运作,保证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委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监委会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监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法制部门、市总工会等单位委派的负责人和用人单位代表、专家代表担任。担任副主任的用人单位代表、专家代表,由依据本章程第五条规定产生委员的相关单位推选或委派。

第五条监委会委员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

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卫生人口计生部门、监察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法制部门、金融发展服务部门、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以及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协会,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中推选;学术专家代表,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学术团体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市人大、市政协推选。

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也可以通过自我推荐方式产生。

第六条监委会委员人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市政府审定,方可担任监委会委员:

(一)能掌握、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二)热心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议事协调能力;

(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监委会纪律。

第七条监委会中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数不少于监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非政府部门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监委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监委会委员连续担任最多不超过两届。监委会委员任期届满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监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需增补的,或出现本章程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需替换的,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及时增补或替换。每届任期内,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监委会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监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

(一)不再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履行监委会职责的;

(三)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监委会会议的;

(四)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其他因工作、职务变动等因素影响其履行监委会职责的情形。

第十条监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委员变更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监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监委会副主任为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市总工会代表的,由本部门和市总工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监委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监委会及其办公室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纳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经费预算。

第三章监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十四条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相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等;

(三)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和处理建议;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监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监委会的全面工作;

(二)主持召开监委会会议;

(三)审定、签发监委会文件。

第十六条监委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协助监委会主任工作。经监委会主任授权,常务副主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七条监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监委会管理制度,组织落实监委会的各项决定或决议,草拟监委会工作计划和报告;拟订监委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议题;

(二)组织审阅提交监委会审议的相关材料,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意见;向监委会提出社会保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三)负责统筹协调监委会委员的推选(含委派、自荐)、增补、替换和退出工作;负责各委员单位和监委会委员的联系及重大事项的通报工作;

(四)承办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监委会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监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对上报监委会会议或监委会主任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

(三)向监委会汇报监委会办公室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监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应协助监委会办公室主任工作。

第四章监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监委会委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监委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审阅文件、实地观察、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其他相关团体进行面谈等,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向监委会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关注和听取公众舆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向监委会反映;

(四)对监委会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席监委会会议,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二)接受监委会的领导,执行监委会的决定或决议;

(三)保守秘密,遵守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纪律,积极维护监委会的社会公信力;

(四)完成监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监委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监委会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监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通报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部署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安排,研究协调社会保险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探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发展趋势,提出改进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监委会全体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常务副主任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委会主任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召集,监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以及监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

第二十五条监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监委会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监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监委会召开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全体委员,涉及市政府职能部门事项的,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监委会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由监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反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条款的修改由监委会会议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监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深府办〔2005〕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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