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至2015年云浮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云府办〔2012〕83号
颁布日期:2012-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2012至2015年云浮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云府办〔2012〕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2012-2015年)的通知》(粤金〔2012〕2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于7月13日签订了《云浮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2012-2015年)》,协议有效期为2012年7月18日零时至2015年7月17日24时。为做好今后三年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把这项惠及千家万户的工作做好。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加快我市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增强农村防灾抗灾能力,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政府为民办好事、实事,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摆上议事日程,落实保险资金,加强督促指导,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惠民措施抓好抓实。

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相关工作。这次签订的《云浮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2012-2015年)》,保费及省、市、县财政和农户分担比例与2009年签订的协议相同,即保费每户农户为8.3元,其中省财政负担4元、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1.15元、农户自负2元(由县级财政代收)。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及农户自负的保险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扣缴。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后,按照《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进行界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学习,准确把握农户住房理赔的条件、程序、倒塌损毁级别界定标准等知识,及时做好核查和索赔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保费扣缴和拨付工作,保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级公安、国土、气象、三防、消防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出具有关证明,协助做好保险的理赔工作。

四、保险公司要按照协议的要求,及时做好现场的勘查、赔付等全程跟踪服务,做到迅速赔付。

五、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惠民措施的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熟悉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赔偿标准、理赔程序,做到家喻户晓。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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