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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提高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云府办〔2012〕56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提高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
云府办〔201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1〕546号)精神,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比2011年提高40元。同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医疗生育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773号)要求,在确保基金平衡的前提下均衡适度提高待遇水平,满足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需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普遍达到70%。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统一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具体标准如下:
一、提高支付比例。2012年7月1日起,各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市内镇级80%、市内县级75%、本市市级70%、市外60%。参保人住院时间跨月份的,按出院时所在月份的支付标准结算。
二、提高最高支付限额。从2012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每人每年16万元,不包括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金额。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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