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肇府办〔2010〕81号
颁布日期:2010-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肇庆市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府办〔201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肇庆市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提高我市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求,在2004年1月实行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成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失业保险在现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征缴标准、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统一业务经办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全市统收统支,由市级统一核算和使用。逐步提高缴费基数下限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市和县(市、区)两级责任分担机制、工作考核机制等。

二、完成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办法

(一)基金管理和核算。

1、从2010年7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经审核确认的2010年7月1日前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市直失业保险累计结余的基金划归市级统筹统一管理,并由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所属地分账管理。当地累计基金有结余的,留作当地日后填补基金赤字缺口。

2、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税机关按月征收,并于每月26日前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3、上缴省的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市财政局从市级财政专户中直接上划省财政专户。

4、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市直每月应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从市级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市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户。

(二)调整缴费基数下限。

失业保险缴费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计算。

(三)预算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预算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支定收、留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全市基金预决算草案(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市地税局编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分别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

(四)责任分担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对社会保险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工作第一责任人。市政府每年与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社会保险扩面目标责任书》,并下达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目标任务,建立扩面征缴年度考核制度。

1、基金统收统支前的责任分担办法。

经审核确认的2010年7月1日前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累计赤字及债务仍由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负责解决。

2、基金统收统支后的责任分担办法。

全市基金当期收不抵支(不含应上划的省级调剂金,下同),赤字部分由市、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按以下办法分担:

(1)已完成当年市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赤字部分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全额负担。

(2)未完成当年市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该县(市、区)、肇庆高新区2010年7月1日实施统筹前基金累计有结余的,赤字部分由当地积累基金全额负担,当地积累基金不足支付的,由该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全额负担;二是该县(市、区)、肇庆高新区2010年7月1日实施统筹前基金累计结余为负数的,赤字部分由该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全额负担。

3、如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积累支付不足两个月时,当期基金支付缺口由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政府负担。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担的资金由各地在次年的1月31日前划入市财政专户,如不按时划拨的,将由市财政在该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补助和市补助资金中扣除,在次年第1季度前全额划入市财政专户。

三、其他

(一)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操作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制定。

(二)2004年1月8日市政府印发的《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我市实施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肇府〔2004〕2号)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相符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本实施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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