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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府办〔2013〕18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医保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
将各类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特定病种由原来5种(肝移植术后、血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骨髓移植术后)增加至6种。
二、提高部分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比例
将各种人造器官及体内置放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70%。
三、降低补充医疗保险起付额
将补充医疗保险起付额从4000元调整为3000元,即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社保年度内(上年度的7月1日到下年度的6月30日)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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