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府办〔2013〕18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医保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

将各类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特定病种由原来5种(肝移植术后、血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骨髓移植术后)增加至6种。

二、提高部分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比例

将各种人造器官及体内置放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70%。

三、降低补充医疗保险起付额

将补充医疗保险起付额从4000元调整为3000元,即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社保年度内(上年度的7月1日到下年度的6月30日)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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