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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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府办〔2012〕4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经济负担,逐步提高参保人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一)调整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原来40元/天调整为50元/天,床位费低于50元/天的,按实际支付。
(二)调整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如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由原来在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天,调整为增加20元/天。
(三)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10元/次维持不变。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报销定额标准由原来“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调整为“妊娠12周以下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妊娠12周以上(含12周)28周以下,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妊娠28周以上(含28周),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妊娠28周以上(含28周)多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三、扩大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
将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人支付的属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调整为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允许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投保商业健康保险。
四、调整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将补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糖尿病等13种病种的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原来5000元调整为60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等6种病种的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原来5000元调整为10000元,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的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原来5000元调整为35000元。
五、扩大特殊病种范围
将强直性脊柱炎、肾病综合征等纳入特殊病种范围,特殊病种由原来19种增加为21种。强直性脊柱炎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6000元,肾病综合征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0000元。具体特殊病种种类及年度累计支付限额详见附件。
附件:特殊病种种类及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特殊病种种类及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序号特殊病种种类限额(元/年)
1糖尿病6000
2冠心病(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6000
3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肺源性心脏病6000
4帕金森氏综合征6000
5精神分裂症6000
6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6000
7脑血管疾病后遗症6000
8类风湿关节炎6000
9重症肌无力6000
10癫痫6000
11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Ⅱ级以上)6000
12再生障碍性贫血6000
13多发性硬化6000
14强直性脊柱炎6000
15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10000
16肾病综合征10000
17肝硬化(失代偿期)10000
18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非透析治疗)10000
19各类恶性肿瘤10000
20系统性红斑狼疮10000
21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10000
21*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35000
(连续治疗最长72周)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