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经济负担,逐步提高参保人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会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将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5万元、10.5万元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39150元)和6倍(117450元)。

(二)调整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将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元、10万元、12万元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117450元)、8倍(156600元)、10倍(195750元)。

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

将肝移植术后、血友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特定病种由原来的3种(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骨髓移植术后)增加为5种。

三、上述调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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