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2010〕6号
颁布日期:2010-0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中府办〔2010〕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04〕9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养农(居)民。

二、调整办法

(一)按500元基数缴费的,基本养老待遇提高至每人每月335元;

(二)按300元基数缴费的,基本养老待遇提高至每人每月201元。

三、上述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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