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我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纳入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我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纳入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中府办〔2009〕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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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将我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纳入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
中府办〔2009〕3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大中专学生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纳入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
二、缴费标准和补贴办法
上述参保范围内的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元。其中学生个人每人每月缴交12元,政府财政补贴每人每月4元。政府财政补贴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具体为:
(一)省属学校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先由市财政按参保人员名册统一核付,再由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申领。
(二)市属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的政府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三)镇区属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的政府财政补贴部分由所在镇区财政全额负担,由市财政在镇区税收分成中予以代收。
(四)本市户籍学生政府财政补贴方式按我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纳入扶贫助学范围内的学生,由市扶贫助学基金对个人缴费部分补助50%。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对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三、参保方式
上述参保范围内的本市户籍学生参加我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按原参保办法办理参保手续;非本市户籍学生参加我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所在学校为参保单位,学生在所属参保单位报名,由所属参保单位按统一格式,填报参保人员名册等资料,报送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持有关资料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参保。
参保人资料发生变更后,其所属参保单位经办人应及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标准逐月或按年缴纳。各参保单位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资料,按时向地方税务部门足额缴纳参保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由所在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五、医保待遇
参保人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我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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