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事宜的复函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事宜的复函

中府办函〔2014〕32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调整2014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请示》(中人社〔2013〕153号)收悉。经十四届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按全省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即1960元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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